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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,切实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县城沿北二环向东、建设路向南、尉州大道向东、西三干渠向南、人民路向西、纱厂西路向南、铁路北街向西、建设路向南、福星大道向西、光明路向北、尉州大道向东、滨河西路向北到北二环,区域范围内(含沿线两侧住户、门店)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禁燃区域内的乡镇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,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,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、引导和督促禁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。
三、在禁燃区域内的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重大庆典和节日,确需在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,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。
四、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特此通告。